法律依據:《中小企業支付保障條例》
第壹條為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按照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大企業是指除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根據合同訂立時的企業規模類型確定。中小企業在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主動告知其屬於中小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