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包裝或者加貼標簽,包裝或者加貼標簽後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