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合同成立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