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壹)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並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