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老師拿走了學生的手機,就侵犯了學生對手機的所有權,無論用多長時間都是違法的。《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六條* *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