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負責人承擔產品上市放行責任?
受委托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負責人承擔產品上市放行責任。在中國,“委托生產”模式是指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生產,受托方負責產品的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受委托生產企業的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承擔產品上市發布的責任。具體而言,受委托生產企業的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對生產的產品進行質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確保產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質量標準,並能夠通過相關審查和檢驗。在產品生產過程中,他還應負責相關文件的準備和記錄,並能夠追溯產品生產的各個方面,以及產品中使用的原材料、工藝和技術解決方案的信息。最後,他還需要確保其生產的產品在投放市場之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且他可以對產品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總之,受委托生產企業的質量安全負責人在產品投放市場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和責任,需要在生產過程中加強監督管理,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符合規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