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十壹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
第十二條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住地法律。
第十三條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適用自然人經常居住地法律。
第十五條人格權的內容適用權利人經常居住地法律。
第十六條代理行為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民事關系適用代理關系發生地法律。
第三十壹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住地的法律,但不動產的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第三十四條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條無人繼承的遺產所有權,適用被繼承人死亡地法律。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物權適用房地產所在地法律。
第四十條權利質權適用質權設立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