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五條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依法查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
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條未依法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