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六條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壹制發。居民身份證有兩種功能:視覺讀取和機器讀取。視覺閱讀和機器閱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項目。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為知悉居民身份證制作、發放、查驗、扣押情況的公民個人信息保密。
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