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面積測算與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八條將公用建築面積定義為“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用房、公共門廳及走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在使用效率方面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