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維修或者拖延維修的,業主可以自行維修或者委托他人維修,維修期間產生的維修費用和其他損失由開發商承擔。
保修期滿後,因房屋內設施正常使用造成的漏水由業主負責維修,費用由業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