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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退贓的量刑標準
可以減輕罪刑。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中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八條對退贓、退賠的減刑作出了明確規定:對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能夠彌補損害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和主動性等因素,可以在基礎刑上減少30%以下。主動退贓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將非法取得的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交給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表示悔罪認錯的積極態度,請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