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羅馬法影響較大,采用羅馬法的制度、概念和條款;
2.壹般沒有判例法;
3、法官只能嚴格執法,不能創造法律,違背立法精神;
4.采用法院系統的雙軌制;
5.法律推理采用演繹法。
法律依據
《德國民法典》第1條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的完成。
第二
至少18歲是成年人。
第七條
(1)在壹個地方連續居住的人應在那裏建立住所。
(2)住所可以同時存在於幾個地方。
(3)如果他放棄其住所,並打算取消其住所,其住所將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