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以股東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股東和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股東未依法繳納出資或者出資不實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非貨幣財產的實際作價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