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司法實踐,分居的壹般證據有:1、雙方簽署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或雙方承認分居的錄音;2.壹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或長期在居住地址接收包裹、信件等證據;3、居委會居住證明、網格內居住登記信息、水、電、氣發票等。;4.雙方往來的信件、電子郵件可以證明雙方不和、分居的事實;5、* * *證人與朋友、親屬或鄰居的證言;6.壹方向另壹方發送書面分居文件,並通過EMS發送,備註:分居協議,並保留郵件列表和交付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壹)當事人的陳述;②書證;③物證;(四)視聽資料;⑤電子數據;⑹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