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時,禁止辱罵、打罵或者侮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
第壹百壹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不嚴格執法或者違法違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