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埋地用戶燃氣管道的設計壽命不得低於50年(同壹建築的設計壽命)。
3.達到設計壽命後,對其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繼續使用、改造或更換。應制定相應的安全保證措施,以便繼續使用。
法律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和應急保障、燃氣經營和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