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