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進行稅收征收活動,征收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2.納稅人逾期已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繳、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