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抽象地、宏觀地理解“法”的概念,即秩序、規約、規範和法律。法學範疇下的政治學、社會學和法學的共同目標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序和良性運行。它們都研究社會運行的內在機制、法規和規範。
再比如,老子說人要遵循地的規律,地要遵循天的規律,天要遵循自然的規律,這裏的規律就是模仿。不能狹義理解現行法律,只能抽象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