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享有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條留置財產可以分割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