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占用耕地建房,巧立名目違法占用耕地建房,違反“壹戶壹宅”規定占用耕地建房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三、買賣、轉讓耕地用於違法建房的,壹律實行“雙罰制”,無論是轉讓方還是受讓方都要追究責任。
四、對非法買賣占用耕地建房的不予登記,對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依法處理。
五、違法批準占用耕地建房的,將實行“雙問責”,不僅要追究違法批準人的責任,還要依法處理占用耕地建房行為。
六、“八不準”其他亂占耕地建房的,依法予以處理。
七、對涉及違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國家公職人員,堅決依紀依法懲處。
八、亂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不聽制止頂風違法的,將嚴肅查處並追究責任。
十、對農村亂占耕地建房監管執法不力的,依法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