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損失,考慮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衡量後作出裁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30%的,壹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超過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