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過訴訟時效範圍且在六個月以內的,可以依法申請再審。
3.再審不通過可以申請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依法屬於自己管轄,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NPC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申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