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和調查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受害人的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則認定受害人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