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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出具的交通責任書逾期未交。有人知道法律是怎麽規定加班的嗎?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和調查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受害人的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則認定受害人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