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直轄市市局局長壹般為正廳級,公安局長壹般為副省部級;
(二)副省級城市局局長壹般為副廳級,公安局長兼任常委、副市長的為正廳級;
(三)地級市市局局長壹般為正處級,公安局長兼任常委、副市長的為副廳級;
(四)縣級市市局局長壹般為正科長,公安局局長兼任常委、副市長的為副科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擔任的職務和承擔的職責,設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公務員的領導職位是根據《憲法》、相關法律和機構規範設置的。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壹級、國家副職、省部級、省部級副職、局級副職、縣級副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副職、鄉科級副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