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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法規嚴懲壞人
懲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嚴厲,而在於不可避免。並不是懲罰越嚴厲,社會治安越好,壞人越少,而是“只要犯了罪,就逃不過懲罰”。只有這樣,人們才不會試圖做100%虧損的生意。俗話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比如明朝對貪官的懲罰可以說是極其嚴厲,各種標本都有,但結果是越反越腐敗,國家越腐敗。

但需要註意的是,不能違背客觀規律,追求100%的檢出率。否則,刑訊逼供就會泛濫,人權就會被踐踏,人權就會被極大地破壞,每個人都會處於壹種持續的恐懼狀態。

刑事訴訟法有兩個功能,壹是保障人權,二是懲罰犯罪。必須把保障人權放在懲治犯罪之前,樹立“寧可放過三千,不可冤枉壹人”的觀念,讓公權力不至於膨脹到踐踏人權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