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九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壹)重婚的;(二)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第壹千零九十二條夫妻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如果另壹方發現上述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