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壹)屬於違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租賃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房間為最小租賃單元,人均租賃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