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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末年公田法的實施情況如何?
北宋末年,公共土地的方法是采取民間土地契約的根源。如果土地屬於A並從B處獲得,則從A和B處獲得,然後從B和c處獲得。當沒有地契證明時,則意味著它是公共土地,土地量將增加,官租將增加。另壹種是根據民事契證所載的畝數,舊畝約為1.0869畝,即由贏押官創立的租課。它從北京西部的汝州開始,逐漸到達京畿道、JD.COM道和河北道。包括走野天、逃田、棄堤、棄堰、退灘、淤塞土地、湖泊等。,遏制人民的租佃和強行征收公田錢。民間良田指天荒之地,魯山縣的土地被圈為公田。“因為破產者比房子更好,總有壹天他會以自己的姓氏為榮,最終在城市裏乞討。”前後圍合起來,* * *有34300多公頃土地。梁山伯考入西城學院後,他租了壹條船,每天上課,這表明了溥儀和賀秋的好處。確山縣為了催公田收租錢,先後用棍棒打死了壹千多人。JD.COM和河北的人民反抗公有土地。宣和七年十二月,Xi城所強占的土地被收回並歸還給舊佃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