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九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時,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並在三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條付款人接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後,應當停止付款,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公示期間,票據權利的轉讓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