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意見作為法律證據,必須是科學可信的,它不是確定的依據。鑒定意見只是壹種證據形式,不能作為最終的事實結論成為法院判決的直接依據。經法定程序形成的鑒定意見與其他證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須經過鑒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它們不具有優先或必要的證據地位。司法鑒定只有科學性,沒有所謂的權威性,兩者不能劃等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
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