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二條,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和日常消費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