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作出判決前,當某些情況使案件在壹定期限內無法繼續審理時,決定暫時中止審理,待相關情況消失後再恢復審理的活動。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試行)第182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1。自訴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
2.被告在起訴後逃跑,導致案件長期無法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