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範》。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執行交通安保任務和接受群眾求助等任務。
第三十四條交通警察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條交通警察當場處罰交通違法行為人的,應當立即交回駕駛證、行駛證和其他有關證件,並放行車輛。
第四十八條發現機動車違法停車,駕駛人在現場的,應當責令其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當記錄收集證據,並在機動車擋風玻璃或者摩托車座椅上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嚴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應當指派清障車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並告知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