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管理的通知1。規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經營行為。
具有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定點批發資格的藥品經營企業可以從事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的批發業務。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具備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定點批發資格的藥品經營企業不得再次購進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已購進的應在有效期內售罄。
藥品零售企業零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除執行藥品分類管理有關規定外,壹次不得超過5個最小包裝。
除個人合法購買外,禁止使用現金交易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