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