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不享有排除執行的足夠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益的,應當中止執行。自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裁定書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對象進行處罰。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傳喚當事人。通知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在途中留有必要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