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事實。
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壹)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和定理;
(三)根據法律或者已知的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
(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