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職工懷孕前從事的工作屬於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懷孕後必須調離原工作崗位,從事孕期非禁忌從事的勞動;
2.女員工懷孕期間從事的工作不屬於禁忌工作的範圍。但是,懷孕女職工感覺不能適應孕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根據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婦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產假增加15天;對於多胞胎,每增加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