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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的處罰有
法律主體性: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和降低資質等級;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也就是說,只能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壹)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5 .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