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