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條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制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進行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