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非法活動。
(二)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