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