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三條公民從事相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壹)常住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2 .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