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九條
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財務咨詢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但收購人通過行政劃撥或者國有股份變更、因繼承而取得股份、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的股份轉讓、收購公眾公司發行的新股、司法判決等方式成為或者擬成為公眾公司第壹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