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依法進行民事訴訟代理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幹涉,有獨立執業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2.律師在民事訴訟中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查閱案卷和進行調查。3.律師有權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提問;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作證;有權申請新的證據;有權對當庭宣讀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重新檢驗。4.律師發現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出不合理、不合法要求的,有權拒絕代理。5.律師有權在訴訟中對法官和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揭露、檢舉和控告。6.在民事訴訟中,由於案情復雜、開庭時間緊迫、準備時間不足等原因,律師有權向法院申請延期。7.終止委托關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