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導致單位在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