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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落戶需要哪些證件和材料?
新生兒登記需要以下證件: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醫學出生證明、結婚證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其父母、親屬、扶養人或鄰居應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籍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設有派出所的城市和中金井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下埠管轄;在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鄉、鎮關子師勛的管轄範圍是戶籍地。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第六條

公民應在其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永久居民,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永久居民。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賣嬰登記。

棄嬰被遺棄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