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籍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設有派出所的城市和中金井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下埠管轄;在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鄉、鎮關子師勛的管轄範圍是戶籍地。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第六條
公民應在其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永久居民,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永久居民。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賣嬰登記。
棄嬰被遺棄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